知识产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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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知识产权经常受到侵权活动干扰下,原厂商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虽然法律对版权所有人有一定保障,但为何有的原厂商还要付出数千元甚至是数万元费用为其新产品申请注册呢?
其实该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这种注册可使原厂商得到更大及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至于应否为每一新产品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原厂商除了考虑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外,还需要平衡公司的发展,有关行业的特征及投资数目,以便决定应否为该新产品作知识产权注册。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原厂商对版权保障以外的法律保障的知识的了解。 从而对知识产权注册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概念,而作如下的简单介绍。
知识产权注册总括分为三大类:-
(一) 外观注册、
(二) 专利注册、及
(三) 商标注册。
注册法权 - 无论原厂商为他们新发明的产品作出外观注册或是专利注册,注册署核准后都会将该外观或专利刊登于定期性的宪报上。刊登宪报目的是向市民公告该原厂商的权利。一但该产品的外观或专利被公告于宪报上,该原厂商便享有一种法定的法权。即发现侵权者盗用其注册的产品或商标,原厂商只需要引证该等侵权行为(如侵权者于杂志刊登该产品外观、专利或商标,又或者原厂商经私家侦探购买得到该侵权产品),便可有效及快捷地打倒侵权者,而无需依据版权法提出诉讼。
原厂商或多或少提到版权法均有一定的认识。 无论是一种新产品、一项新技术或是一个新商标,只需要该产品、技术或商标具有新颖性,而无需注册就会受到版权法的保障。
这是法律赋予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版权所有人只需要保留有关设计图纸及首版版样,日后便可凭借该设计图样作为其版权的证明,并可与侵权者对簿公堂。
然而,原厂商依据版权法来提出诉讼,控告侵权者侵犯版权,则往往需要面对一项颇沉重的法律责任以证明「侵权者的知情」。
这样就必须证明侵权者于作出侵权行动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厂商的版权存在。 这对原厂商来说是一项颇为沉重的法律义务。
虽然法律也赋予原厂商可采取简易程序(Order 14)来简短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时间,但要证明侵权者知情或应该知情是一项谈何容易的事情,尤其是简易程序只对一些较为简单或是答辩人并不能提出合理的答辩时才适用。
如果该版权诉讼如一般民事诉讼般需要一至两年时间才能完成,那么,对一种仅两三年寿命的玩具或礼品而言,其诉讼便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了。
因为原厂商于这期间内所蒙受的经济及商业上的损失是无可估计的。 当然原厂商也可以于提出诉讼前咨询资深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私下家调查得来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者是知情或应该知情。但要知道这期间的调查、研究及讨论,结论也是颇费时的。
据本所的经验,能以版权按简易程序提出诉讼,最快也需要五至六个月才有可能获得胜算。
若原厂商为其新产品的外观及专利注册了,原厂商便可依赖法例赋予的权利提出诉讼。 这种诉讼的好处是原厂商无需证明「侵权者的知情」,便能顺利及快捷的以简易程序来终结案件。
以本所的经验,一般以外观注册或商标注册来提出诉讼的官司,大约可于三至四个月内便获得法庭所颁布的「永久禁制令」及其它裁决。
这大大有助原厂商保护新产品的价格及寿命。
实际用途 - 除了上述好处外,注册知识产权还有推广新产品,阻吓侵权者及包装原厂商公司形象等好处。一旦公司获得驰名声誉,亦将公司带来一笔无形资产,对玩具、电子及礼品行业来说,注册外观及专利是每一原厂商必须考虑的事项。
对钟表及药业行业来说,注册商标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投资。 当然原厂商要懂得如何行使上述权利才能发挥注册知识产权的功能。
原厂商如果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好处认识不足,他们在决策时考虑的有关因素就有可能不完整、不全面、不正确。
本所并不建议原厂商把每一新产品均作知识产权注册。 但原厂商要达到投资及回报的平衡时,建议事先与有诉讼经验的法律顾问商讨及研究后再作出应否注册的决定。
对外观及专利注册而言,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为外观及专利注册规定:新产品于推出市场前申请。
不然侵权者便可依据「prior publication」来推翻申请者的注册。 一旦侵权者获得成功,相信不单令原厂商蒙受沉重的败诉负担,甚至影响其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原厂商不但要知道注册的好处,还要谨慎正确地填写外观注册及专利注册的申请书。
如有疑问应与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讨。 不然知识产权注册有可能应加得减的反效果。
国际知识产权之保障主要有多少类?
知识产权在国际质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工业发达国家。中国、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一,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其对知识产权之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商标(Trademarks)
商标用作推广及识别商标持有人的商品及服务,使消费者能有效地区别其他商品及服务,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已注册商标受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双重保护,当该注册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商标所有人毋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商誉,仅凭注册的事实便可起诉仿冒者或其他盗用其商标的不法商人,并同时可阻止竞争者以相似的商标用于市场上以混淆消费者。
商标申请一旦获得批准,申请人便拥有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此外,当商标权益受到侵权时,申请人可诉诸法律行动
,禁制其侵权行为及追讨赔偿。因此,最佳保障的方法,便是替自己的商标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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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品外观设计(Registered
Designs)
产品外观设计包括制品的设计外形、颜色、式样、形状、材料的特征或组成要素,外观设计之注册可保障新设计之产品不为竞争者所盗用,而蒙受经济损失,而注册外观设计则受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双重保护。但必须注意在产品未公开时应作注册申请。
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地域性的。若要得到某地域的保障,便须向该地域提出注册申请。因应不同的注册制度,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约为十至二十五年不等,如英国为二十五年,美国十四年,中国十年(需要定期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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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利(Patents)
专利注册必须为新发明(新颖性)而具备有工业用途(包括农业)和创造性质的新发明,而不保护科学发现、治疗方法、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等。
由于
专利具有“
先申请先得”的原则,一般来讲,专利申请时间宜早不宜迟,尽快取得专利权(
甚至申请号)就会尽快赢得商机。
在产品开发初期就应着手专利工作,在试制完成,投放市场以前这段时间提交申请文件最佳。如果投放市场后还要对产品做进一步改良,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代、第三代等系列产品的推出,那么可以在原申请的基础上再追加新的专利,提出新的权利请求,这时仍然享有“先申请先得”的优势,即同类专利申请中,已申请过相关专利的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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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版权(Copyright)
版权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节目及电脑软件等。任何人创作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版的独创版权作品,不需要作任何注册都可以获得香港的法律保护。
版权是赋予原创作品拥有人的权利,可以存在于文学作品(如书籍及电脑软件)、艺术作品(如绘画、髹扫画及雕塑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和文学、戏剧及音乐作品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联网传送的版权作品,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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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集成电路是一项集电晶体及电阻器等电子功能组件的一体装置。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在创作时即自动赋予权利,无需注册。布图设计必须为原创性的,并且在制造集成电路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商中并非常规的组合。

代办中国大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费用: 港币 18,000元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
· 任何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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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美学上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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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业务上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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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脑的任何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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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的呈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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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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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和植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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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创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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