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逾期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对于逾期未缴交的税款,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 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 税务局可在缴税日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 ﹪附加费)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