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定更紧密经贸安排的目标和内容 |
| Cepa爲香港和内地的经贸合作,制定了一份路线图和制度框架,提升香港作爲主要商贸服务平台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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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排》,内地将分阶段对原産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综合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开放协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内地对原産香港实施零关税的産品共1,087项(按内地2004年税则号列)。此外,香港的生産企业每年1至3月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新增其他可享受零关税的货物的申请。经香港与内地有关部门确认及磋商后,内地在当年12月1日前公布翌年实行零关税的産品清单及其原産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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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排》下,「原産香港」産品是指完全在香港获得的産品(主要是矿产品和渔农产品),或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工业産品。而「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四位数级的「税号改变」、和大于或等于30%增值的「从价百分比」。《安排》下实施零关税的工业産品会因应其制造原理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从价百分比」爲认定标准的産品,其産品开发支出亦会包括在计算增值百分比的公式内,这将有利香港工业发展走向原创和技术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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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易自由化 |
| 根据《安排》,内地将分阶段对原産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综合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开放协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内地对原産香港实施零关税的産品共1,087项(按内地2004年税则号列)。此外,香港的生産企业每年1至3月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新增其他可享受零关税的货物的申请。经香港与内地有关部门确认及磋商后,内地在当年12月1日前公布翌年实行零关税的産品清单及其原産地标准。 |
| 在《安排》下,「原産香港」産品是指完全在香港获得的産品(主要是矿产品和渔农产品),或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工业産品。而「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四位数级的「税号改变」、和大于或等于30%增值的「从价百分比」。《安排》下实施零关税的工业産品会因应其制造原理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从价百分比」爲认定标准的産品,其産品开发支出亦会包括在计算增值百分比的公式内,这将有利香港工业发展走向原创和技术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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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自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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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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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第一及第二阶段开放,有26个服务行业的香港公司将可更容易进入内地市场,并可在三大方面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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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别行业外,香港服务企业可即时以独资形式,进入国内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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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小型服务企业在内地降低资産、资本、营业额及营运等要求的前提下,于市场准入方面更加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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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务业的专业人员有更多机会在内地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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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于《安排》的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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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
会计 |
广告 |
| 分销 |
旅游 |
运输 |
| 仓储 |
物流 |
银行 |
| 证券 |
保险 |
管理谘询 |
| 货代服务 |
机场服务 |
医疗及牙医 |
| 会议展览 |
视听服务 |
文化娱乐服务 |
| 专利代理服务 |
增值电信服务 |
职业介绍所服务 |
| 资讯技术服务 |
商标代理服务 |
建筑房地産及相关专业服务 |
| 人才仲介机构服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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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企业若要享受《安排》的优惠待遇,不论其投资者属何国籍,必须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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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注册成立;企业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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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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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企业必须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最少3年,而建筑及房地産、银行和保险业则爲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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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规模并无最低要求,但企业必须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该业务场所的规模必须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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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香港雇用的员工,其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必须占其员工总数的50%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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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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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内地和香港将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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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支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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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路和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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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援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仲介机构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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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资讯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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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支援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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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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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旅游合作方面提出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自由行)。自由行从2003年7月率先在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4个广东城市实施,至2004年7月已推展至广东全省、北京、上海、和江苏、浙江、福建3省内9个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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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人员资格互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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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爲内地和香港建立机制,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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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投资便利化 |
| 贸易投资便利化目的爲促进内地与香港彼此间的贸易、投资和産业合作,爲两地间的人流、物流、资金流、资讯流提供更有效率、更高透明度的措施与合作。在《安排》下,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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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投资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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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便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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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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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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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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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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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産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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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赴香港投资最新规定 |
| 爲落实《安排》和进一步鼓励和支援内地企业赴香港投资发展,国家商务部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2004年8月联合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使内地企业来香港投资的政策更透明和清晰,而且把审批手续大爲简化。 |
| 根据该规定,内地鼓励和支援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内地企业可在香港投资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産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投资的方式包括: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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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来香港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实施机关。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意见。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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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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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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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发挥香港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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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的经济技术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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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企业来香港开办企业的核准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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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爲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香港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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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商务部核准的,由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国家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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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核准机关在接到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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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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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获得核准后,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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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内地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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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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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定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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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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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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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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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CPEA内地与香港签定更紧密经贸安排的更多更详细的资料,请按此处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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