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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在香港手册
简单方便的出入境手续
内地居民可以旅客、雇员或投资者身分进入香港,香港的出入境手续简捷方便。内地已实施个人游,内地居民以个人身分赴港观光更爲方便。
香港入境事务处是负责管制人口进出的政府部门。在不同的入境计划下,内地居民可以旅客、雇员或投资者的身分进入香港。

因私访港的入境安排
1. 个人游:「个人游」计划由2003年7月28日开始实施。计划容许内地居民以个人身分来港观光旅游。在计划初段,北京、上海及广东省8个城市的居民,可申请个人签证访港。这计划在2004年5月扩大至广东省所有21个城市,并在2004年7月扩大至江苏、浙江及福建省的9个城市。在这计划实施之前,内地居民只能以商务签注或以团体形式访港。在这计划下,内地居民如欲以个人身分来港旅游,必须在其拥有户籍的地区,取得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此外,他们亦必须持有可供一次或两次往来的有效「访问」签注。
2. 香港游: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认可的内地旅行社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香港游」团员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并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3. 探亲: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4. 商务旅游: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分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两次或多次往来的有效「商务」签注。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香港由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是一个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的新计划,目的是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雇主,申请任何行业的职位。此计划在人数及行业方面都没有限制,输入的人数主要根据本地人才市场的供求情况作出调节。
1. 香港雇主:香港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并须证明受聘人来港工作有助其在本港业务的发展,以及提升其业务的竞争力。受聘人必须已确实获得本地公司聘用才可提出有关的申请。
2. 内地居民:受聘人必须具备在香港市场缺乏或无法即时获得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受聘人必须最低限度具有大学学士学位或认可的技术资格、可证明的专业才能、及有关行业的经验。有关申请必须由香港的公司雇主递交,该内地人才在来港前,必须向内地公安机关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目的,是吸引合资格而又会在香港作实质投资的资本投资者。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10月27日开始就此计划接受申请。
· 合资格的申请人包括大部分外国公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公民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国籍人士;以及台湾居民。
· 合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内,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産,并须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産类别。
· 获许投资资産类别分爲两类,即香港房地産及多种金融资産,投资者可投资于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类别。投资者于此计划下获准在港逗留期间,不得减少其投资额,但可由一个获许投资资産类别转移至另一个类别。
· 成功的申请人最初可获准在香港以访客身分逗留3个月,并可再延期3个月。于投资活动完成后,投资者可提交有关证明,申请以非永久性居民身分在港居留两年,唯期间投资者必须继续符合此计划的要求。
· 在港居留期间,投资者可以工作、出任公司负责人、自雇、加入他人的业务或自行营商。
 
受养人入境政策
· 根据新的受养人入境居留政策,由2003年7月1日起,内地居民如获准来港工作或以资本投资者身分来港居留,其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住。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 除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受养人不得在港从事雇佣工作,而受养子女可在港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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