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奉行低税率简单税制,企业的利得税率爲17.5%。香港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及清晰,并且奉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须按个别情况在香港纳税,即是居港人士源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润,则须纳税。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后,可委托仲介机构代爲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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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基本会计概念 |
|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财务报表编制纲领》,财务报表一般是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编制,同时公司应贯彻采用同一会计政策。《纲领》订明,财务报表应具备明晰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4个主要质量特点,而最重要的原则是财务报表必须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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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会计及审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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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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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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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遵从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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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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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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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司均须备存妥善的帐簿。帐簿必须记录公司一切资産及负债、收支款项以及公司货品的销售及购买,各项目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和凭证。公司可用任何货币单位记帐,但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呈交税务局的帐目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制。公司必须保存其帐簿最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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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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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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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而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会计实务准则》及会计指引加以补充。财务报表必须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及披露规定并不相同。某些私人公司可获豁免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财务报表或年报中披露额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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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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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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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有责任公布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周年大会上提交该等财务报表。所有公司必须在周年大会召开前最少21天把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送交公司各成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把上述副本送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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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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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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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条例》,所有公司每年必须编制财务报表,并委托独立核数师进行审计。所委任的核数师必须是符合《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核数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除了公司的首任核数师可由董事委任外,其后的核数师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任期直至下一次周年大会时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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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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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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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私人公司均须在注册成立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而香港上市公司则须在周年大会起计42天内提交)。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提交的周年申报表,必须附有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的签注副本。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海外公司,每年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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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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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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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必须聘用一名全职人员出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监察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式以及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财务汇报及会计规定。该名人员必须是认可会计师,以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或该会认可的会计师组织的资深会员或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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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除要按规定每年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外,亦须在年中向其成员、公司股票持有人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未经审计的公司中期业绩报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期及年度业绩报告必须在财务期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在香港报章以刊登广告形式对外公布。至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除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外,更须编制季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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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 |
| 香港奉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须按个别情况在香港纳税。香港的课税年度爲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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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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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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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均须纳税。征税物件并无分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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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2003年4月1日 起计的财政年度,企业利得税率爲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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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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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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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股息毋须纳税,本港亦不设预扣税或股息信贷制度。售卖资本资産所获取的利润毋须纳税,而资本损失则不可列作利得税的可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存放于认可的财务机构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可豁免缴付利得税。不过,假若收取利息者爲财务机构,又或有关存款是用作贷款抵押,而该项贷款支付的利息又申报爲税款抵扣项目,则此豁免并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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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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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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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爲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一般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项目。不过,某些支出项目却不得扣除,包括家庭或私人支出、资本支出、用于改进的成本以及各种税款。对于利息扣除,亦有严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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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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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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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物在招致开支当年的初期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20%,而每年的折旧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直至开支全数登出爲止。商业建筑物(如办公大楼、酒店等)的每年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可按5年摊分爲等额扣除。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购置计算机软硬体的支出,可即时全数登出。至于其他机械及办公室设备等,在购置当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税额。而支出余额则可由这些资産投入运作的首年开始,按照余额递减法享有每年10%、20%或30%的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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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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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亏损宽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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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蒙受的亏损,可用以抵销公司同年的其他利润。任何未抵销的亏损余额,可无限期结转以抵销公司未来的利润,无论该等利润是否来自业务所得,又或有关业务是否仍然继续。所有亏损均不得转回。香港订有若干规例防止利用亏损的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本港不设集团亏损税项宽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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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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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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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本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受聘及履行职务的地点。所有完全因産生应课税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专案,但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的支出则不得扣除。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的强制性供款,属扣除项目,每一课税年度最高可扣除港币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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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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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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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经宽免扣除后低于标准税率(于2004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爲16%)的起征点,该纳税人可申请各种个人免税额,包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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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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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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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俸税可按两种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两者中较低者爲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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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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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及个人免税额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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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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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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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按标准税率征收。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是物业实际收益减除免税额后所得的数额。于2004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标准税率爲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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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 1. 双重征税宽免 |
| 在2003年12月前,香港并无与任何国家达成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经过多年的期待,香港与比利时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订一项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及4月1日在比利时及香港开始生效。协定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给予优惠的预扣税率。 |
| 此外,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签订同类协定。根据有关协定,香港船主及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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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
| ·爲尽量减少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业活动出现双重征税,两地政府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这项《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安排》,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其盈利归于内地的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
| ·《安排》订明,假若香港居民(包括公司)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在香港申报同一收入时申请抵免,唯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
| ·《安排》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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