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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年检、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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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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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年检的申报和办事流程: |
| 1. 年检申报 |
| 联合年检申报:填写报表后,通过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门的指定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左下角的批准号,商外资后面为“资审”、“沪合资”、“沪合作”、“沪独资”、“沪外资”和“沪股份制”的选择“上海市商务”作为主管部门;沪字后面加所在地区的简称的,则选择当地的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
| 工商年检申报: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原领照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工商年检报告书,也可以通过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申报工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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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办事流程 |
| 企业申报,经审核部门初审通过,将报表打印,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司章后,连同《联合年检有关单位收文凭证》(该凭证可从本须知附件1中下载打印),送年检受理部门加盖年检章,通过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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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检联合办公时间、地点 |
| (1)市联合年检定於每年4月至5月期间(国定假日除外)在各地区的市外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汇管理市分局所设立点受理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 |
| (2)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集中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决定。企业可根据各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咨询。 |
| (3)未在年检联合办公期间参加年检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分别至各部门年检,逾期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自动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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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联合年检材料上报要求 |
| 1、
外资管理部门 |
| (1) 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打印报表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章) |
|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则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
| (4) 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
| (5)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告; |
| (6) 鼓励类企业应提交《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交《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
| (7) 200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提交2006年度的研发和经营活动情况(具体要求见市外资委网站); |
| (8)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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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1)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及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 |
|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年度财务报表; |
| (4)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确认书; |
| (5) 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广告经营企业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告知书签收回执; |
| (6) 凡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年检时,应提交承诺书,公司制企业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
| (7)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并无一般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可参照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工商年检,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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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济委员会 |
|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
|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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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财政部门 |
|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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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
|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
| (4) 财政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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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税务部门 |
|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
| (2)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表右下角须盖有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
| (4)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 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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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汇管理部门 |
|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
|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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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 - 如法人变更、注册地址、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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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 |
| (一)公司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2.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 3.指定(委托)的证明; |
|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
| 5.变更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6.公司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或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变更姓名或名称的证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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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KBSS集团-上海区部门 |
上海市
- 徐家汇公司
香港、海外公司注册部:
021 - 5150 6090 (10线)
上海外资、内资注册部:
021 - 5150 6060 (10线) |
| HKBSS集团-香港区部门 |
香港区
- 中环总公司:
852 - 2155 0666 (100线) |
香港区
- 湾仔分行:
852 - 2138 1111 (10线) |
本公司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时至下午5时30分,其他时间可以致电:
香港:6823
0299 容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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